学生毕业实习报告范文汇编九篇
在人们素养不断提高的今天,报告与我们愈发关系密切,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相信许多人会觉得报告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学生毕业实习报告9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学生毕业实习报告 篇1三年的大学生活转眼就过去了,离毕业不远的我在离开校园前就开始了实习生活。 大学生活很短。 未来将迎来更专业的工作。 生产实习是我们工程造价专业课程的重要实践环节。 全面检查在学校学到的教科书知识和在学校学不到的更多方面的应对能力和适应能力。 关于我们将来能否顺利进入这个具有挑战性的社会,这也是我们充满信心地补充知识的最好方法。 所以我认真致力于这次生产实习。
1、生产实习目的
实习的重要性是把在书中学到的理论知识和生活中的实际结合起来,走出书中单一的硬件课程,接受实际生活中的活用。 实习是我走出校门走向职场的第一步,我对自己要求很严格,踏实地学习,勤奋地不理解好的问题。 我在xx建设有限公司的xx项目部开始了我的生产实习。在此期间,我将掌握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突破限制,虚心教导,最后顺利完成生产实习,学习知识,一起工作的前辈们也获得了好评。
2、实习机构介绍
此次实习幸运地来到xx建设有限公司阳江项目部,进入合同部实习。
3、实习经验和内容
这次实习被分成了合同部。 我的主要工作是协助商务合同工程师和索赔管理责任工程师完成相应的工作。 发现合同部的基本职能如下:。 根据负责本项目部相关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和审核的平台,调整合同和合同附件编制、合同谈判、合同等工作的本项目部范围内工程索赔和组织保险索赔的业主与分包商有关部门的联系, 及时完成工程价款预结算等工作,参加负责工程价款预结算项目部成本预算编制的招标报价单编制。
进了部门之后,我从基础的内容开始学习。通过学习《合同部计划》的文件,我们发现原子能项目部必须根据原子能岛工程的设置工程的需要,配备专职的合同部工作人员。 主要岗位设置有合同部经理、合同管理责任工程师、费用结算责任工程师、成本管理责任工程师、索赔管理责任工程师、预结算责任工程师、商务合同工程师。 合同部通过与有关部门专职人员进行工作接口控制工程成本,处理工程价款结算,收到必要的工程量报告相关工程价款结算资料,收到必要的索赔资料解决相关争议问题,解决分包合同中产生的问题。
4、实习总结
通过学习《招标管理程序》,xx公司xx项目部以明确xxxx分包工程和大宗材料采购的招标、审批及签订合同的手续方法为目的,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招标、审批过程中的责任。 该计划适用于xxxxxx承包工程和大宗材料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招投标、议案、询价订单的管理和合同活动。
合同部在招标方面主要负责制定招标管理程序,首先确定招标方式(国内承包工程),然后组织单位资格预审,必要时当场进行调查,负责招标文件的准备和招标书的审查,形成审查记录。 最后应制定合同,组织合同审查,形成审查记录。
对于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索赔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步。 只有把握索赔的要领,我们才能正确处理车间的各种工程纠纷。
学生毕业实习报告 篇2一、实习目的
通过本次毕业实习,了解和熟悉超市物流,仓储,营销以及管理等相关知识,大学生超市收货部毕业实习报告。使学到的计算机,营销渠道管理,数据库,物流,市场营销,经济管理等理论知识跟实践相结合,在实习中检验,提高自己专业能力和技巧。
二、实习时间、实习单位及本人实习具体岗位与负责事务
实习时间:XX年3月15日——XX年5月8日
实习单位:xx市xx百货xx购物广场
实习岗位与负责事务:收货部收货员 主要负责事物是接收供应商货物,收货单据的保存、整理、分类、归档,执行公司退货或报损工作,保证周转仓内商品码放有序,通道顺畅,重点商品管理盘点等等。
三、实习主要内容
(一)实习单位简介:
xx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XX年跨入xx省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前列,XX年跃居中国连锁百强第18位,进入中国企业500强,截止XX年12月,xx在全国20多个市级以上城市,已拥有经营门店81家,签约门店100多家,员工人数超过1.8万人,XX年销售额突破100亿元。XX年1月13日在深成功上市,实习报告《大学生超市收货部毕业实习报告》。
xx市xx百货xx购物广场(xx店)下属xx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xx第一家集大卖场、百货、生活体验馆于一体大型购物广场。xx店实行“大百货(高档百货)+小超市(精品超市)”布局,百货为主,超市为辅,以超市促进百货,百货带动超市战略,提升公司整体销售额。xx店分为一,二,三楼,一楼主要有周大福,肯德基,屈臣氏,蒸功 夫等连锁,二楼和三楼一半都是百货区域,三楼另一半是超市区域,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百货和超市均有适量的店铺招租。xx店有收货部,商品部,防损部,促销部,客服部,人事部,财务部等等部门,部门健全,制度完善。
(二)实习具体过程
实习具体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学习,成长,相对成熟期三阶段。
第一个阶段,03月16---03月31日的学习期阶段,这一阶段,一边参加培训学习,一边工作。把学习到的知识马上应用于工作,在工作中检验,熟悉,改进,使我提升很快。这一阶段主要学习了接收供应商货物,退货,报损相关流程,学习rf机(无线终端速录机)和无线电子磅称的使用,残损仓和退货仓货物管理,相关单据使用公司泰斯码系统(一种主要使用数据库原理的系统)进行录入保存以及传财务单据等等。
第二个阶段,04月1日---04月20日的成长期。这一阶段主要是通过重复工作进一步熟悉公司相关流程和工作技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接受上司布置的一些比较重要工作进行锻炼,比如对制作退货单,报损单等有关单据进行审单,配合商品部进行重点商品盘点等等。
第三个阶段,04月20日—05月7日的相对成熟期。我基本上可以独立完成收货部80%的工作,这个阶段,上司对我比较信赖,可以放手我去做一些相对比较重要的事情。配合总公司对收货部一些工作的改进工作和仓储改造工作,让一个人独立上一个班次等等。这个阶段基本上把工作重心移到早上生鲜的验收,相关单据录入审核以及转送,重点商品管理等等,把相对于一些比较简单如接收供应商商品工作,报损,退货工作移交给新人或是其他员工。
四、 实习总结与建议
(一)实习工作的总结
在这段将近2个月的实习时间里,从对超市物流,营销等迷糊的情况下,通过在收货部,由最基础的接受供应商商品到配合总公司对收货部一些工作改进等等相关工作的实践上,使我对超市 ……此处隐藏11390个字……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
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
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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